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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纪律若干规定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6-02

为进一步严肃和重申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宿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格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校(园)长是各校(园)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谋划,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对本校(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严禁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

二、严格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日程、咨询及投诉渠道等信息。通过电脑随机派位进行录取的民办学校,要第一时间公布录取结果。严禁泄露或提供与招生相关的毕业年级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素质评价、获奖情况等)。

三、严格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必须符合招生政策规定,各校(园)招生宣传方案须报经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核同意后执行。严禁提前宣传、虚假宣传,严禁干扰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严禁诋毁其他学校。严格落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保证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

四、严格招生程序。所有公办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规定,全部通过阳光招生平台招生。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必须通过招生录取平台统一录取。                                                                                              

五、严格招生规模。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民办中小学严禁超计划招生。职业学校实施市外招生必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征得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未列入当地《中考招生指南》的学校一律不得在该地区招生。

六、严格招生管理。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违规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严禁不通过招生平台直接录取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七、严格编班行为。落实编班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零择班”原则,按照均衡编班要求实行阳光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

八、严格学籍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学籍办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严禁违规办理学籍行为,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未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统一平台上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办理(注册)学籍。

九、严格信息核查。加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日常监管。秋季学期开学后,将组织入学信息一致性专项检查。重点对起始年级阳光招生平台录取、实际就读、学籍办理、均衡编班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核查,严查重处未通过平台录取、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违规办理学籍等行为。

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同时可给予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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