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政规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业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11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八大行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区发〔2018〕8号)、《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宿区政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区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按照产业类别分为制造业、服务业、农业三类,以制造业作为申报评审重点。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原则上每年度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评审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或少额。根据需要,可以颁发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但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优先推荐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管理奖项;对获得区长质量提名奖的组织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宿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相关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区政府批准表彰区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获奖组织;
(七)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2-3名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人事部门联合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针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近2年主要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党群组织健全;近2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当年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评审通知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召集组织部、政府办、市场监管、经信、商务、发改、科技、农委、统计以及相关园区管委会,对照申报标准进行集中会商推荐。
对主导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在有效期内)的农业和制造业组织,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名牌(在有效期内)的服务业组织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逐项进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2-3名观察员,监督现场评审过程。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确定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宿城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组织,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匾、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反映拟获奖组织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核实,形成情况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对公示不合格的组织,取消其获奖资格,不递补获奖组织。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组织,1年内不得申报。凡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经查实后,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5年期满后可自愿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宿城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在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现象;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用户对其质量问题反映强烈;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于2012年6月7日(发布)的《宿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区政办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