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政规发〔2024〕1号
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宿迁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服务能力,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支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8号)及《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城区政府规范选择运营主体,负责集聚区的统筹管理、规划引导、政策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宿城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集聚区业务指导、考核、监管等,受托运营主体负责集聚区的运营、管理、企业招引、服务机构入驻与退出等工作,打造成知识产权服务高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宿迁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 入驻制度
(一)申请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注册、税务登记、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2.有常驻工作人员,并缴纳社保;
3.有明确的年度发展规划或绩效目标;
4.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口碑,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向集聚区申请租赁场地为办公所用,申请入驻时需提供:入驻申请、营业执照、执业资质、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信用承诺书、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近两年知识产权服务成果等。
(二)集聚区运营主体对申请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予以审核,并根据拟入驻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等情况综合确定办公场地和使用面积,签订入驻协议,并报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集聚区。
第六条 退出制度
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1.年度绩效目标等考核未到达评价基本要求;
2.无正当理由连续30天及以上无人办公或歇业的;
3.私自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挪作他用的;
4.破产、倒闭、营业执照或从业资质被吊销、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社保、恶意竞争、严重失信等不良经营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安全事故的;
7.存在骗取财政补贴经费,从事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予以清退的情形。
第七条 对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符合条件的,补贴三年房屋租金,第四至第六年,按市场价收取50%房屋租金,第七年起,按市场价收取全部房屋租金。
第八条 对集聚区运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运营)资金的,区财政按照1:1给予配套,上限50万元。
第九条 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总部经济政策。
第十条 对入驻机构实行服务机构评价制度。
对在集聚区且通过登记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及科技服务机构,由运营主体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奖补政策。
知识产权局牵头对运营主体加强考核,制定评价细则,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资金、运营奖补等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对入驻机构涉及的科技贡献、优秀人才、知识产权、服务业等方面的奖补可依据市区级有关文件兑现,各类奖补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其他重大事项及活动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机制。
第十二条 入驻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时间以市区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城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文件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