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