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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索引号 016180608/2023-00010 分类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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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电

发电单位: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批盖章:蔡鹏太   

等级:特急   明电           编号:宿区政传【202130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8    

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响应机制

2.1地震灾害分级

2.2分级响应

2.3先期响应

3组织体系

3.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2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地震灾害预防

4.1地震监测

4.2工程防御

4.3宣传教育

5应急准备与保障

5.1应急演练

5.2隐患排查

5.3资金与物资

5.4救援队伍

5.5指挥平台

5.6避难场所

5.7基础设施

6应急响应

6.1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恢复重建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8.1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8.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监督检查

9.4以上、以下的含义

9.5预案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全区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区域外发生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和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救灾的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区相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园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区政府作为应对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响应机制

2.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在我区区域范围以外发生地震,对我区影响烈度达到Ⅷ度以上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在我区区域范围以外发生地震,对我区影响烈度达Ⅶ度以上、Ⅷ度以下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在我区区域范围以外发生地震,对我区影响烈度达到Ⅵ度以上、Ⅶ度以下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者在我区区域范围以外发生地震,对我区影响烈度为Ⅴ度以上、Ⅵ度以下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在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后,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在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在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后,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3先期响应

各镇街道、园区在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边处置边报告。

3组织体系

区内发生地震灾情后,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转化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所赋予的职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所属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专业工作组、工作指导组、专家组和各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机构

总指挥: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时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时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领导任副总指挥。

3.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资规分局、宿城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旅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气象分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3.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的镇(街道、园区)进行抢险救灾;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必要时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市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3.1.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1.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是抗震救灾指挥的中枢,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各有关部门派员作为指挥中心成员;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挥中心负责抗震救灾面上的协调和综合调度及震情、灾情、救灾等抗震救灾信息收集汇总,以及各种指令和救灾需求的上传下达。

3.1.6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数量应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而定,宜在每个重灾区的镇(街道、园区)分别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兼任,副指挥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有关领导,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负责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救治等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灾民安置和应急保障工作;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灾区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7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决定成立专业工作组,组长由各工作组牵头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工作组工作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附后。

3.1.8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指导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决定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指导组,组长由区相关领导同志担(兼)任,副组长2-3名,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指导组原则上派遣到受灾的镇(街道、园区),灾情严重时,应派遣到重灾区的镇(街道、园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组织灾民自救互救、安定灾民情绪、维护灾区稳定、收集上报灾情、上报灾区需求等。

3.1.9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召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专家组由应急、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卫生、环保、气象、通信、电力、消防、武警等领域及高校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工作。

3.2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镇(街道、园区)设立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做好震后群众的自救互救组织、灾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4地震灾害预防

4.1地震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震情变化趋势,上报宏观异常现象。

4.2工程防御

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从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等全过程对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把关,常态化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性能。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导,逐步提高广大农村房屋抗震设防水平。

4.3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动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抢险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推进各专业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

5应急准备与保障

5.1应急演练

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经常性组织演练;应以综合性演练、桌面推演、单项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演练活动。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定期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5.2隐患排查

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排查制度,加强对交通、水利、通讯、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地震风险隐患排查,特别要做好主要交通干线的桥梁、重点区段的河湖堤坝、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跨越断层部位、城中村和农村抗震能力较差的危旧房屋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5.3资金与物资

区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和老年专项生活救助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区域应急物资保障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机制,通过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努力满足可能发生灾害的峰值需求。推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鼓励镇(街道、园区)、村居(社区)建立储备点,实现应急物资靠前部署、下沉部署。建设应急物资物流管理平台和应急物资捐赠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实现应急物资有序调度、快速运输、高效配送、精准溯源,提高重特大灾害情况下应急物资的快速通达能力。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和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设备、装备配备,满足不同灾害情况的救援和抢险需求。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于达到Ⅰ级、Ⅱ级、Ⅲ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申请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5.4救援队伍

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性、综合性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成立抢险抢修队伍。

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基层社区设置逃生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必要的生活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设施。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和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5.5指挥平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建立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应急信息集成与共享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5.6避难场所

应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老年专用保障设施,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并组织演练。

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5.7基础设施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覆盖到目标地区。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应急响应

6.1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先期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2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委、区政府应急管理,同时通报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6.1.3灾情收集与报送

1应急管理局利用相关技术与信息系统,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地震灾情预评估信息,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2灾区所在地的(街道、园区)迅速向区政府报告灾情、灾区交通情况、社会状况等信息。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4公安分局资规分局水利局、气象分局等有关部门利用高清监控、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5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灾情报告政府。

6.1.4指挥行动

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

1)宣布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或部分成立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专业工作组、专家组。

2如灾情严重,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上报政府。

3)通报震情及灾情估判情况,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4根据灾情状况,决定派遣抢险救援队。

5)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6.1.5应急处置

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重点开展以下抗震救灾行动。

1)治安维护。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应急通信。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抗震救灾行动提供无线电通信保障。

3)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提供运输保障。

4)灾民安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宿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和老年专项生活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害监测。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震情监测信息,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气象分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资规分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6)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等工作。

6.1.6应急结束

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6.2.1先期处置

区政府和灾区所在地的(街道、园区)应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抢险等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2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委、区政府应急管理,同时通报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6.2.3灾情收集与报送

1应急管理局利用相关技术与信息系统,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地震灾情预评估信息,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2)灾区所在地的(街道、园区)迅速向区政府报告灾情、灾区交通情况、社会状况等信息。

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4公安分局资规分局水利局、气象分局等有关部门利用高清监控、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5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灾情报告市政府

6.2.4指挥行动

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

1)宣布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以及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专业工作组、专家组负责人。

2)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上报市政府

3)通报震情及灾情估判情况,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4)派遣抢险救援队。命令消防救援队、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开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各类工程抢修、抢险;提请、衔接解放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赴灾区开展伤员紧急救治。

5)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6.2.5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交通管制。地震发生后,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立即对区内主要干道和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畅通,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治安维护。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人员搜救。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4)医疗救护与伤员转运。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搭建战地医院开展伤员救治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协调灾区外围医院作为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将危重伤员有序向定点医院转运;负责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应急通信。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抗震救灾行动提供无线电通信保障。

6)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提供运输保障。

7)能源保障。区发改局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和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区商务局迅速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8)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道路、桥梁、港口、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9)灾民安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救助方案,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协助有关镇(街道、园区)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老年人专项生活救助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红十字会接收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和老年专项生活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卫健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10)灾害监测。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震情监测信息,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资规分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11)卫生防疫。区卫健局组织开展灾区卫生监督检测等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管理,严防疫情发生。

12)社会动员。区应急管理局、团区委、妇联、工商联、总工会、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区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3)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区外事办、区台办、教育局、商务局、文广旅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区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台办等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宿事宜,办理和安排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4)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宿城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6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恢复重建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8.1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者在我区范围以外发生地震、我区行政区域内有震感时,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周边震情、灾情信息,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和震情趋势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应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有感范围调查、地震应急宣传和宏观异常调查等工作。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区内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区委宣传部及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有关镇(街道、园区)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等工作。公安部门对造谣、传谣等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8.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遇有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区应急管理局应做好地震安全保障服务,加强应急值守,部署地震应急准备、平息地震谣言等应急戒备工作。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镇(街道、园区)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镇街道、园区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灾害的厂矿、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3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园区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城区地震应急基本流程图

2.宿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附件1

宿城区地震应急基本流程图


附件2

宿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序号

头 部 门

加 部 门

要 职 责

1

治安维护与交通管制组

分管公安工作的领导

公安分局

交通运输局、司法局等

震后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灾人员、物资通行畅通;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重点目标,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

抢险救援组

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应急管理局

区人武部消防救援队、公安局、卫健改局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区红十字会

引导安排各级各类救援力量,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部署实施抢险救灾行动,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3

医疗救护与伤员转运组

分管卫健工作的领导

卫健

改局财政局、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区红十字会等

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搭建战地医院,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确定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对危重伤员实施转运定点治疗。

4

通信保障组

分管通信工作的领导

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人武部

启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指挥通信手段有效。

5

交通运输组

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

交通运输局

公安分局改局卫健民政局等

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及时运达,负责救援物资配送和灾民转移运输保障工作。

6

能源保障组

分管发改工作的领导

发改

财政局、区商务局

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和应急救援用电需求,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

基础设施组

分管住建工作的领导

区住建局

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信局农业农村局等

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道路、桥梁、港口、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

灾民安置组

分管发改工作的领导

发改

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区住建局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等

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9

灾情监测组

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

应急管理局

资规分局、气象局、宿城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区住建局消防救援队等。

负责震情、气象和环境监测,以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火灾、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处置。

10

卫生防疫组

分管卫健工作的领导

卫健

宿城生态环境局

组织开展灾区卫生监督检测等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管理,严防疫情发生。

11

社会动员组

分管团委的领导

应急管理局、妇联、工商联、区总工会、科协、区红十字会

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12

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分管涉外工作的领导

台办、教育局、商务局、广旅局等

负责联络、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宿事宜,办理和安排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等。

13

新闻宣传组

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

委宣传部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区住建局改局卫健信局教育局、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4

灾害调查组

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

应急管理局

卫健信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资规分局、住建局、宿城生态环境局、统计局等

协助国家省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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