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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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民政局
类别 | 基础信息 | ||
名称 | 宿城区民政局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内容和标准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宣传贯彻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区家庭实施救助。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初审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七)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民政系统法规的普及、教育规划和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市、区级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区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全区社会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界线及地名规范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事项的申报初审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初审工作,负责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及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区家庭实施救助。 (四)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负责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区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5名,其中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主任)1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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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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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对象 | 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责任部门 |
宿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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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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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途径 |
宿城区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