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住建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裁量权基准制定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住建工作实际,对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涉及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5个条例中共18个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裁量基准明确。经过局内和各县区住建部门多轮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2023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内各反馈渠道均未收到反馈意见。文件已经局法律顾问研究论证,完成合法性审查。10月20日经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10月26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苏建规字〔2021〕2号)
(三)《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
(五)《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六)《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
(七)《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八)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依法办〔2021〕15号)
三、主要内容
1.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2.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3.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4.对《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5.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6.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7.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8.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9.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10.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11.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
12.对《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13.对《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14.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
15.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
16.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
17.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
18.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