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金融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地方金融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按照省、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完善区对乡镇(街道)和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乡镇、街道和园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和区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区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承担 “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相关工作。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配合省、市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及转贷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二十)联系协调驻宿城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全区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协调推动全区企业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工作;推进全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加强与区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联系,引导其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十一)负责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从事经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和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制度。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并落实内部审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九)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在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三十)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三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三十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按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和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十三)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 强化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与乡镇级财政关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督促各部门单位有效落实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 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督查督办、值班等工作;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牵头对全区财政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档案、安全保密、信息、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承担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并限时办结。牵头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预算科(政府债务管理科)。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财政收入政策和区级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区级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年度全区预算;组织开展区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区财政与市财政结算、区对乡镇(街道、园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区对乡镇(街道、园区)的各类财政政策。
研究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区本级部门单位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配合省市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及转贷等工作、组织开展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承担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国库科。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拟订预算执行管理和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研究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库区分库业务;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分析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
(四)经贸科。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粮食与物资储备、军民融合、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产业、促进内外贸发展、保障应急管理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区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拟订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
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方案;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承担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行财和社保科。承担行政、政法、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区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绩效工资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研究拟订支持政法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拟订地方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承担区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区级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教科文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科文行业财务制度。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委托投资运营工作。
(六)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科(会计科、政府采购科)。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区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管理,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相关工作;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七)综合科。研究拟订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资金。
承担交通、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房屋征收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参与拟订自然资源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支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等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农业农村科(基层财政管理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农业、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财政管理,推进资金就地就近监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公共预算编制;组织和管理乡镇街道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的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乡镇财政政策、研究制定区与乡镇财政分配政策、体制结算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
(九)金融发展科。研究拟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范和政策;承担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区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区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加强与区外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联系,引导其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协助做好全区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承担全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协调和推动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初审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上述各类机构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金融稳定科。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负责全区从事经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上述各类机构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制订发展战略规划;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调查研究。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综合归口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拟订向区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负责国资办委派所监管企业监管人员的遴选、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人才、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有关干部任免备案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企业维稳方面工作。
负责国资办委派所监管企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履职报告、考核评价、津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并落实内部审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控。负责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和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负责对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对有关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开展延伸检查,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拟订区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区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区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区级文化(体育)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区级文化(体育)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承担区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设科长(主任)11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