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宿城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系统”)建设,规范和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视频系统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辅助材料和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护服务费等。
第三条 视频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负责制定视频系统项目的总体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资金总预算,审核项目的付款申请。
第五条 宿城区财政局根据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编制报送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和批复,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列公共安全支出科目,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下达资金。
第六条 视频系统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科技信通大队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警务保障室按合同、按进度、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
第七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拨付资金:
(一)超出预算安排的;
(二)工程量超出项目批复预算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对于项目建设验收完成后的结余资金要转回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挪作他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视频系统建设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