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一)受理部门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三)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6周岁以下一次办结落户,6周岁以上20个工作日完成,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二、收养、入籍等登记
(一)受理部门
由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三)办理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和被收养人户口迁移证,为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户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四)办理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三、死亡注销
(一)受理部门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三)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3、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4、死亡证明。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四、迁出、迁入登记
市内迁移
(一)受理部门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4、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2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三)办理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市外迁移(投靠)
(一)受理部门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3、投靠配偶的;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5、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7、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8、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9、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2项情形的,父母有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上述第3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三)办理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属迁移条件第4、5、6、7、8项投靠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死亡证明或者现役军人证明。
退役军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配偶的,提供上述第1、3项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市外迁移(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录用、购房等)
(一)受理部门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三)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分情形提供不同材料:
(1)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含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因被单位录聘用申请迁移户口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4)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5)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完税证明,营业执照。
对学历、职称有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职称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在居民户口簿已注明或者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四)办理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迁出市外
(一)受理部门
由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办理条件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公安机关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
(三)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准迁证。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姓名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三)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除提交以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有关材料外,还需要对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材料:(一)变更为其他血亲姓氏的,提交血亲关系证明;(二)变更为其他抚养人姓氏的,提交抚养关系证明;(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变更姓氏意见书。变更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或者继母同意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性别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书面申请。
4、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
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三)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四)办理时限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机关分、县局核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形式正当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暂住登记
(一)受理部门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三)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居住证申领
(一)受理部门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三)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居住证换、补领
(一)受理部门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三)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一、居住证签注
(一)受理部门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三)办理材料
1、居住证及居住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一)受理部门
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
(二)申报条件
1、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3、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包括:(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办理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一)受理部门
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
(二)申报条件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三)办理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包括:(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四)办理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居民身份证申领
(一)受理部门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自愿申请办理的,须同时提交本人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对人口信息系统无申领人历史相片,或历史相片与新采集相片相差较大无法认定的,还应当提供能证明申领人身份的、带相片的证件原件(如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护照等)加以确认。对无法认定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受理。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申领免费。
十五、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一)受理部门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三)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自愿申请办理的,须同时提交本人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3、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20元/张。《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3]23号,财综[2004]8号、苏价费[2004]159号、苏财综[2004]43号,财综[2007]34号、苏财综[2007]45号、苏政发[2015]119号、财税[2018]37号、苏财综[2018]29号。
十六、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一)受理部门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二)申报条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材料
《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四)办理时限
2日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元/张。《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3]23号,财综[2004]8号、苏价费[2004]159号、苏财综[2004]43号,财综[2007]34号、苏财综[2007]45号、苏政发[2015]119号、财税[2018]37号、苏财综[2018]29号。
十七、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部门
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三)申报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材料
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五)办理时限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20元/张。《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3]23号,财综[2004]8号、苏价费[2004]159号、苏财综[2004]43号,财综[2007]34号、苏财综[2007]45号、苏政发[2015]119号、财税[2018]37号、苏财综[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