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7号)和《中共宿城区委、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区委发〔2010〕22号),设立区交通运输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区交通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交通规费稽征管理职责。 (四)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计划。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指导行业体制改革。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和负责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负责全区道路及桥梁管理、养护,负责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区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维护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组织、协调或参与全区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引进外资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检查监督全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培育并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六)制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和规范,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 (八)负责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九)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承办区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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