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宿迁市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 区民政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宣传贯彻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 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全区行政区划中长期总体规划建议,按照管 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工作, 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五)拟订全区婚姻管理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定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 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 协调发展。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 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 童保障制度。指导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区民政局要推动全区老龄工作向主动应 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 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 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区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 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全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 救助等工作。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城分局组织编制公布含有行政区划信息的宿城区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梳理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 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相关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科技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 监督中央、省级、市级拨付和区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及省级、市 级、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负责民政系统法规、规章的宣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科室负责人:王冬冬
联系电话:82960087
联系地址: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西侧主楼7楼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区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制度;承担全区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 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研究拟定全区行政区划中长期总体规划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形成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承担行 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初审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协助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科室负责人:胡玉香
联系电话:82960592
联系地址: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西侧主楼8楼
(三)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区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工作; 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 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科室负责人:龚侣理
联系电话:82960181
联系地址: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西侧主楼7楼
(四)社会事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 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参与民政领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综合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等。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全区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 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 务协调发展。
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组织开展慈善表彰和慈善宣传等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定 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科室负责人:陈雨
联系电话:82960875
联系地址: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西侧主楼7楼
第十条 区民政扃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 (副主任)1名。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