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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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索引号 064571283/2016-00019 分类 机构概况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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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4〕164号),设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综合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宿城分局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区卫生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和产(商)品质量监管职责。

(四)加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五)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拟订并协调推进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拟定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协助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组织推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负责管理全区统一代码资源。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监督。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十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镇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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