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商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商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商务发展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区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商品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我区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成品油流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四)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商务行政执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牵头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鼓励技术政策,依法监督全区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六)负责全区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外贸促进工作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贸易便利化。
(七)组织协调我区企业发起或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九)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指导规范利用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负责全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依法备案、报批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区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多(双)边对我区的无偿援助及赠款,推动构建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和服务保障体系。
(十一)拟订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全区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落实商贸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全区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三)协调海关、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受区政府委托,指导、管理本系统内的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商务依法行政和法治化建设,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会同有关科室管理商务专项资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
研究起草商务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组织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等商务工作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商务运行情况分析、统计数据发布;牵头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工作;牵头起草局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
(二)市场体系建设科。拟订全区内贸流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工作,促进社区商业和乡镇商贸中心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商圈市场繁荣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核心商圈建设工作。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全区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归口协调内贸相关工作,承担商贸流通行业有关综合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负责促进绿色流通发展,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支持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推动地方老字号建设;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内资直销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租赁(除融资租赁)、旧货流通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务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承担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的促进、统计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展会规划、促进与管理;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国际货物运输工作;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市场运行调节科。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分工承担相关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区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手续工作。
(四)外商投资管理科。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拟订我区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落实促进区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外资总部、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负责全区外商投资统计、外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开展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联系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外商投资纠纷投诉工作;承担与各国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类经贸促进机构的联系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联络及投资合作;牵头负责外商投资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管理、驻外机构联络、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
按规定承担协调、指导、服务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服务做好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等审核、报批工作;服务分析和综合评价开发区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负责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建设和服务工作。
(五)外贸科(电商科)。拟订全区货物进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外贸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出口基地、出口品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货物进出口统计和运行分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相关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对我区出口商品的贸易摩擦应诉及相关工作;参与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产业损害调查、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提出相应建议;协调我区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指导贸易争端的诉讼工作;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助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投资合作政策,研究制订全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非金融类,含在港澳台地区投资,下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援助、接受国际援助等工作;负责全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区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活动;承担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推动构建对外投资合作的促进和服务体系。
负责拟订并实施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商贸服务领域电子商务的运用和发展,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在乡村振兴、消费促进中的应用;指导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重点企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园区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推进全区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配合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第五条 区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科长(主任)5名。
第六条 区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区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区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