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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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
索引号 4697738790/2019-00039 分类 机构概况   其他    公告
发布机构 宿城区信访局 公开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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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

宿迁市宿城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6号),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委信访局与区信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区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区内外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信访人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或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筛选重要建议,提供给区委、区政府参考。

(三)督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拟定信访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乡镇街道和部门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指导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办理申请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我区群众进京上访相关工作。应急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区信访工作,起草、修改全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信访工作的考核。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区信访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全区信访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八)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事项。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信访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综合性文稿;协调指导全区信访部门的调研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办信科。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人给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区信访局及其负责人的来信;受理办理中央及国家机关、省、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督办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群众来信事项;及时筛选重要来信信息报送领导阅示;负责重要来信信息的汇总、分析、反映和情况通报;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指导检查全区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负责相关网上信访工作;及时筛选重要网上来信报送领导阅示;负责重要网上来信信息的汇总、分析、反映和情况通报;转达、交办、督办重要网上来信事项,指导检查全区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负责收集、筛选、整理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的建议,汇总分析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重要建议,办理跟踪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建议事项办理情况;负责对全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接听办理群众来电;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电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区群众来电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三)综合指导科。负责承办对全区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组织信访工作考核;拟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应急保障相关协调工作;承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工作,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督查科。负责督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及省委、省政府,市信访局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在督查督办信访案件中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工作,统筹指导信访督查工作;提出对乡镇街道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负责办理申请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承担信访法治化建设相关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接受信访政策法规咨询、答复等工作。

负责接待区内外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访;办理中央及国家机关、省信访局、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群众来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来区集体上访和重大、异常来访突发事件;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上报各地集体上访的动态;负责群众上访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情况通报;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负责统筹做好我区进京赴省上访群众的接待、劝返工作,维护我区群众进京赴省上访秩序;及时反映群众进京赴省上访的重要情况;负责与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等。

第五条  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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