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数撤登字〔2025〕1号
当事人:江利
身份证号:*****
当事人江利申请撤销在宿迁森蒂菲香氛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监事系冒用江利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宿迁森蒂菲香氛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为吊销未注销状态。公司登记档案中除了江利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无任何签字类资料。江利表示未在该公司任职。经办人邵春艳表示基础材料是公司提供,其只负责准备文书资料。法定代表人方红已去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1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江利担任宿迁森蒂菲香氛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