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数撤登字〔2025〕3号
当事人:丁来龙
身份证号:*********
当事人丁来龙申请撤销在宿迁市隆婷铭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丁来龙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宿迁市隆婷铭板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3月26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4年3月26日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目前该公司为在业状态。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和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红卫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该公司已不在耿车镇红卫村经营。丁来龙对公司的相关情况不知情,不认识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涉及人员,不知道该公司的地址,也不认识该地址房屋的房东。监事贺伟表示不认识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涉及人员。财务负责人张贤为云南省曲靖市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3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丁来龙担任宿迁市隆婷铭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