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数撤登字〔2025〕4号
当事人:高建恒
身份证号:*******
当事人高建恒申请撤销在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高建恒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被吊销,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高建恒对公司相关情况不知情,不认识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涉及人员,不知道该公司的地址,也不认识该地址的房东。委托代理人张公安和曹海莲、财务负责人樊君、房东戴俊萍均表示不认识高建恒,监事吴波无法联系。张公安证实该公司由董勇(永)博(波)提供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办理,目的为领取税票。董勇(永)博(波)拒绝接受询问。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4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高建恒担任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