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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撤销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索引号 MB1851835/2025-00015 分类 文件、总结及其他   其他    决定
发布机构 宿城区数据局 公开日期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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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宿区撤登字〔20254

当事人:高建恒

身份证号:*******

当事人高建恒申请撤销在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高建恒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被吊销,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高建恒对公司相关情况不知情,不认识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涉及人员,不知道该公司的地址,也不认识该地址的房东。委托代理人张公安和曹海莲、财务负责人樊君、房东戴俊萍均表示不认识高建恒,监事吴波无法联系。张公安证实该公司由董勇(永)博(波)提供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办理,目的为领取税票。董勇(永)博(波)拒绝接受询问。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4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高建恒担任宿迁市明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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