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数撤登字〔2025〕5号
当事人:卢荣法
身份证号:********
当事人卢荣法申请撤销在宿迁法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卢荣法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宿迁法培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为在业状态。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不在公司住所所在地经营。登记委托代理人吴良超表示并未见过股东等相关人员。登记联络员张英超表示公司登记档案中的相关人员均未到过现场。监事厍培无法取得联系。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5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卢荣法担任宿迁法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