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数撤登字〔2025〕6号
当事人:叶盈
身份证号:*******
当事人叶盈申请撤销在宿迁市盈沛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冒用叶盈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宿迁市盈沛汽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被吊销,目前公司为吊销后未注销状态。该公司不在公司住所所在地经营,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该公司住所地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吕小敏表示不认识叶盈,监事阙小华、登记委托代理人杨洁均无法取得联系。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宿区数撤登听告字〔2025〕6号),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告知该公司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公司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叶盈担任宿迁市盈沛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数据局
2025年5月16日